□新華社記者周立權
  網絡已成為當今交友的一種新方式,然而,陰暗的斂財行為也伴隨其中。酒吧和“酒托女”合謀設下騙局,將人“釣”入消費陷阱,200多元購進的紅酒,在酒吧或咖啡廳里賣3880元。全國各地此類事件頻發,處置中依據現有法律法規,公安和工商部門都顯得“剛性”不足。
  你見過“酒托女”嗎?“宰”人沒商量
  一天傍晚,正在吉林省長春市桂林路閑逛的小黃,在交友平臺上同一位女孩聊上了。當晚8點許,小黃發出了見面邀請,女孩立即答應了。隨後兩人在一家咖啡屋見面了。
  服務生將菜單和酒單拿上來,小黃看都沒看,直接遞給了眼前漂亮的女孩。女孩也不推辭,點了兩瓶紅酒和4個果盤。服務生用計算器核算了一下:3680元。
  小黃告訴記者,聽到這個數字,他的腦袋當時就“嗡”地一下,怎麼會這麼貴?但第一次同漂亮女孩見面,他還是儘量控制住自己。女孩很健談,兩人一邊聊著,一邊喝著,不一會就將兩瓶紅酒喝沒了。“服務生,再來兩瓶!”見女孩又要酒,小黃忙阻止:“別喝了,今天就這樣吧。”女孩看出了他的“窘態”。“啊,這兩瓶酒我買單。”女孩又要了兩瓶。
  服務生將兩瓶起開的酒端了上來。一會兒,女孩說自己去趟洗手間,結果一去就再沒回來。女孩走了,兩瓶4000多元的酒單還是要買的,幾個看上去很凶的大漢堵在門口。小黃只好打電話求助一個朋友來幫付錢。
  家住吉林省公主嶺市的小薑與小黃有類似的遭遇。大學剛畢業的他與“酒托女”見面,在酒吧里小薑挑最便宜的點,還是花掉了1080元。
  在全國此類事件頻發,北京一男子一次被騙消費竟達1.7萬元,後來警方將酒吧店主羅某控制住。據羅某交待,他組織“酒托女”、黑打手等30餘人,低價購進小吃、酒水等,然後通過“酒托女”以交朋友等為由誘騙男客人進行高消費。200多元購進的紅酒,售價3880元,有時一天營業額近10萬元。
  上海、湖南、湖北、河北等地也都不斷曝出類似事件,在河南甚至引發了刑事案件。在河南商丘,打工的穆某被“酒托女”騙進酒吧消費了4000多元後,找了4個朋友把“酒托女”綁架了。穆某等5人因犯綁架罪分別被法院判刑。
  消費欺詐取證難,公安工商都沒轍?
  針對“酒托女”現象,長春市一基層派出所所長說,“酒托女”騙人應該算是消費欺詐,但取證非常難。首先,酒吧的酒“明碼標價”,都是外國的牌子,真酒也確實賣到這個價,但酒吧的酒多是勾兌的,一旦警方調查,喝下去的酒真假很難鑒定。
  他說,即便取證及時,這種行為也應該由工商部門處理,但被騙者最先想到報警,這類事情又大多發生在晚間,工商部門都已下班,想協同辦案也非常困難。因此,民警在遇到這類情況時,只能兩頭“壓”,各退一步爭取雙方“和解”。
  記者針對此類現象,長春市朝陽區工商分局公平交易科的負責人介紹,無論是酒吧的酒是以次充好還是假冒偽劣,罰款都相對較輕,無法對其作出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。
  監管“灰色地帶”,還得靠完善法律法規
  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律師辛明說,如果酒吧沒有給“上鉤”男子看消費單,而強迫結賬,構成詐騙行為,但“酒托女”消費因屬於“明碼標價”的消費,一直處於不太好監管的“灰色地帶”。
 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,詐騙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應當立案。詐騙罪是數額犯,行為人採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“數額較大”的標準,才構成詐騙罪,予以立案追究。根據有關規定,詐騙罪的數額較大,以3000元為起點。
  “但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,不構成犯罪。詐騙未遂,情節嚴重的,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。”辛明說。
  針對“酒托女”現象,一些法學專家認為,如今社會快速發展,而立法又因其嚴謹性往往相對滯後,一些不法分子趁機鑽法律空子。他們建議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,打擊欺詐行為,並強化協作機制,形成公安、工商聯動機制,做好證據取證。
  (原標題:“酒托女”詐騙沒“法”治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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